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方国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庞,安徽国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国明。

委托代理人:曹保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鸿图公司收到方国明所提供的高压中置柜18台及干式变压器2台的事实不仅证据不足,而且错误地分配了举证责任。方国明作为义务履行方并未提供自己购买高压中置柜18台及干式变压器2台、以及将上述货物交付给鸿图公司的证据,二审法院也不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鸿图公司。2.二审判决对于方国明已交付货物价款的事实认定有误,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判决对鸿图公司提供的《房屋抵电力工程款协议书》未予采信,存在明显的错误。(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鸿图公司要求方国明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因未提出反诉,故不予审理,二审判决维持了这一认定,明显适用法律有误。鸿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方国明提交意见称:鸿图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鸿图公司是否收到了高压中置柜18台及干式变压器2台的问题。根据2010年6月8日《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方国明应供应高压中置柜18+1台、低压抽屉柜(含直流屏2台)11台、箱式变电站8台、低压分支箱64+5台、干式变压器2台。对方国明交付的低压抽屉柜(含直流屏2台)11台,箱式变电站8台,鸿图公司无异议,应认定该两种货物已交付;对低压分支箱64+5台,当事人均认可未交付。另外两种货物高压中置柜18+1台、干式变压器2台,方国明在一审中陈述供给高压中置柜18台、干式变压器2台,其所述的产品生产厂家及供货数量与一审法院现场勘验一致。方国明在一审中还提供了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当时提供给方国明上述货物的证明,已履行了相应的举证义务。而鸿图公司在一审法院勘验时虽称其要核对,但不能提供为履行蚌埠市现代农机农资大市场1O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购买上述货物品名及生产厂家的证据,故二审判决认定鸿图公司收到高压中置柜18台、干式变压器2台具有事实根据。

(二)关于方国明已交付货物的价款问题。鸿图公司未提供未供货物的价款,其另行采购的低压分支箱的价款也未提供,且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未申请对货物价款进行鉴定。方国明签订合同前曾提供给鸿图公司报价单,该报价单不仅载明了货物的单价,而且总价也高于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因此按方国明的报价单中价款计算未供货的货物价款,对鸿图公司较为有利,方国明也同意按报价单计算未供的货物价款。根据报价单低压分支箱64台价格165300元,另5台价格,按最高单价3900元计算价款19500元,低压分支箱价款合计184800元,高压中置柜1台按最高报价110000元计算价款,依据2010年6月8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总价款518万元计算,方国明已供货价款为4885200元。由于方国明认为应以2010年5月15日的《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准,故总价500万元减去未供货物64台低压分支箱价格165300元,二审法院认定方国明已供货物价款为4834700元,对鸿图公司更为有利。

(三)关于鸿图公司是否给付了部分货款及对《房屋抵电力工程款协议书》应否采信的问题。2010年7月至2011年元月30日蚌埠市上德电气设备销售部出具四张收据,共收到款309万元。该收条并未写明收款方式,鸿图公司辩称是通过汇票形式背书给方国明的,但其不能举证汇票的相关信息,这与企业一般财务规定不相符。另外,常理上讲蚌埠市上德电气设备销售部收到货款出具收条,作为付款方的鸿图公司不应再出具收到收据的收条。鸿图公司为证明其已交付货款309万元,在二审中提出一份《房屋抵电力工程款协议书》。由于涉及到本案基本事实的部分均在该协议书第一页上,而鉴定结论认为第一页与第二页不是同一种类打印机打印,且第一页上没有方国明的签字和蚌埠市上德电气设备销售部印章,故第一页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鸿图公司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鸿图公司认为已支付货款309万元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四)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系方国明要求鸿图公司支付货款提起的诉讼,鸿图公司既然认为方国明逾期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就应当依法在一审中提起反诉。但其并未提起反诉,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其因方国明逾期供货所遭受损失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在此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此外,鸿图公司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关“……‘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的规定。

综上,鸿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

频道精选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