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萍萍,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理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小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山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叶萍萍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华信典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小龙,一审被告厦门汇大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叶萍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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