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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萍萍与厦门华信典当有限公司及李小龙、厦门汇大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萍萍,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理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萍萍,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理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华信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小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

一审被告:厦门汇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山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叶萍萍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华信典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小龙,一审被告厦门汇大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叶萍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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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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