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康定县折多山沙石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康定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沙石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定县折多山沙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世军,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定县折多山沙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世军,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康定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亨,总经理。

申诉人康定县折多山沙石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四川康定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沙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冬冬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

上一篇:王镇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频道精选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