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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勇与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相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金勇,男,汉族,1950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经卫街7委37组264号。 委托代理人:孟伟,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金勇,男,汉族,1950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经卫街7委37组264号。

委托代理人:孟伟,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

法定代表人:常晓春,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华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金勇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曹金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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