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余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士文,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远,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勇,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练纯洁,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余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