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克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德堃,该村民委员会专项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农工商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农工商联合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