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陈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建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万祖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丕植,该公司职员。 负责人:秦文昌,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查明,在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 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