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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与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及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陈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建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地方煤炭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陈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建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祖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丕植,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人:秦文昌,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查明,在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 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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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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