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 负责人:刘大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宝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六经街1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晓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健萍,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放,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包道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川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银亿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09)辽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包道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包道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贾宝军、张新,东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晓峰、赵健萍,沈阳银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4日东川公司与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公司)签订《沈阳包道村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以项目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包道村怒江街周边约1400亩土地,宁波银亿公司出资3750万元,占公司75%的股份,东川公司出资1250万元,占公司25%的股份,东川公司负责以每亩45万元完成对农村组织的所有赔偿与补偿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手续等。依此协议,宁波银亿公司、东川公司、辽宁东融(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融公司)于同年8月1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合资成立了沈阳银亿公司。 2006年9月6日,包道村委会与沈阳银亿公司、东川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沈阳银亿公司利用包道村委会委托东川公司整理的土地面积约为1400亩;三方一致确认沈阳银亿公司支付包道村委会补偿款为每亩45万元,支付给包道村委会村屯改造办公室或其指定账户,上述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约定本协议自三方签章并生效之日,沈阳银亿公司向包道村委会缴纳4000万元定金,包道村委会在收到该定金后四个月内完成地上物拆迁,沈阳银亿公司在三年内完成该宗全部土地的征地及购置;在包道村委会的责任中,明确包道村委会全权委托东川公司对该宗土地依法进行整合;在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400亩棚户区地上物拆迁,2007年8月末前完成剩余1000亩农用地地上物拆迁,包道村委会只负责出让土地,其他事项由沈阳银亿公司和东川公司共同负责。沈阳银亿公司的责任中,约定其负责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明确第一期征地面积不低于400亩(不含村屯改造部分),并按照拆迁进度支付征地费用等。东川公司的责任中明确东川公司按包道村委会的委托为沈阳银亿公司依法对该宗土地进行整合,使该土地的用途满足沈阳银亿公司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要求,在三年内办妥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其中一期400亩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办妥用地挂牌手续,全部费用由沈阳银亿公司负担。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2006年10月15日,包道村委会与东川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合同》(以下简称双方协议),约定东川公司征用包道村委会约1500亩土地(以实际测量为准),补偿方式为货币和实物两种方式,实物补偿方式为:包道村委会为东川公司无偿提供500亩土地,由东川公司出资无偿为包道村委会建设10万平方米农民回迁楼、提供5500平方米商业用房、提供占地10亩的公交车停车场、提供占地10亩的教堂用地并按教会要求承担教堂建设、提供4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提供3000平方米的自行车车库;货币补偿方式为:1、东川公司对征用包道村委会所有的农业用地1130亩,以每亩40万元进行货币补偿,总价款为人民币4.52亿元。2、东川公司还承担宅基地上无产籍房屋的拆迁补偿费不超过400万元,宗地上以货币安置方式的企业拆迁补偿费不超过3000万元;同时,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关于包道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为东川公司办理土地手续提供方便和材料,承担农民回迁楼、商业用房、社区用房的办证工本费、契税,配合东川公司办理农民回迁楼建设的优惠政策手续;东川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东川公司负责办理土地手续和农民回迁楼的建设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负责为农民回迁楼、商业用房、社区用房办理合法手续(土地证、房产证和契税证);如未按期回迁或未按期办理完成上述手续,东川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回迁楼办理手续与一期商品楼同期办理完毕;双方共同委托市区拆迁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物进行拆迁,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东川公司承担;农民宅基地地上物拆迁及建设(500亩的回迁楼)必须先于或同步于农业用地的征用的建设;就农民宅基地上建回迁房问题,双方成立联合办公室并组建联合账户,此联合账户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方可使用资金;从拆迁办下发拆迁公告之日三个月内双方将农民宅基地上及部分农业用地供给500亩的地上物拆迁完毕,东川公司保证在拆迁完毕的18个月建设完成回迁楼及所有地上物,达到回迁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东川公司承担;为弥补东川公司为包道村委会无偿提供农民回迁楼、商业网点所投资金及土地开发利用收益可能出现的亏损,在包道村委会确认后,东川公司可以与第三方共同整理土地并进行开发建设,包道村委会确认应以书面形式。违约条款中约定,未经包道村委会同意,东川公司不得将该宗土地转让第三方,如违约,东川公司向包道村委会赔偿其转让土地全部所得,同时,包道村委会有权解除本合同,即收到东川公司的所有款项包括已建成的地上物均归包道村委会所有;如东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农民宅基地上的所有建设任务或未达到入住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将其以外资形式对本地区投入开发的2000万美元调入,包道村委会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到东川公司的所有款项包括已建成的地上物均归包道村委会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