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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丽绑架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孙丽丽,女,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丽丽犯绑架罪一案,于2013年1月15日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孙丽丽,女,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丽丽绑架罪一案,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2)德中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丽丽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丽丽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9月9日以(2013)鲁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11月初,被告人孙丽丽预谋绑架儿童勒索钱财。同月27日17时许,孙丽丽在其婚前居住地山东省陵县××镇×××村村西遇到被害人王某甲(殁年9岁),孙丽丽以帮忙寻找儿子为名骗取王某甲的信任,骑电动自行车将王某甲带至陵县××镇沿街商店购买了手套、口罩、奶茶、健眠枣仁胶囊药物和手机卡,后将部分药物放入奶茶中让王某甲喝下。孙丽丽恐被他人发现,慌乱中误将电动车驶入××镇××村北乡村公路西侧河滩地内,王某甲因害怕而哭喊,孙丽丽担心事情败露,遂扼住王某甲颈部,致王某甲窒息死亡,后逃离现场。后孙丽丽发送手机短信向王某甲亲属索要赎金20万元,王某甲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8时许,孙丽丽到公安机关提供案件假线索,因公安机关已确定孙丽丽具有作案嫌疑,遂将孙丽丽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孙丽丽的供述和指认找到的被害人王某甲的尸体、提取的王某甲所骑的儿童自行车、作案工具手套、电动自行车、未用完的药物,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康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马某某、滕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绑架勒索内容的手机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丽丽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丽丽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孙丽丽绑架并杀害幼童,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二终字第43号维持第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孙丽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卫

代理审判员  何承斌

代理审判员  赵俊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晓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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