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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故意杀人、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黄强,绰号“阿强”,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6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黄强,绰号“阿强”,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6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黄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故意杀人、抢劫事实

被告人黄强通过女友林某甲(另案处理)认识了做塑身内衣生意的被害人陈某(女,殁年23岁)后,因经济拮据而预谋劫持陈某勒索钱财。2011年8月8日,黄强承租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号××室单身公寓准备用于作案,并准备了胶带、背包绳、旅行包、伸缩棍、毛巾等作案工具。同月9日晚,黄强以购买塑身内衣需要送货为由,将陈某骗至福清市××娱乐会所KTV包厢,并叫朋友林某乙多陪陈某喝酒,致陈某醉酒。当日21时许,黄强将陈某带至事先承租的房内,持伸缩棍威胁、制服陈某,用背包绳、胶带将陈某捆绑并封住嘴部和双眼,抢走陈某手提包内的现金300元和手机一部等物。后黄强向陈某索要50000元,陈某被迫以父亲住院需要手术为由,通过电话向朋友林某丙借款,但未果,黄强又逼迫陈某向其父母等家人要钱,被陈某拒绝。黄强见索财无望,且陈某声称要报警,遂决意杀害陈某。其间,黄强用陈某的手机联系林某甲,林某甲来到租房获悉情况后进行劝阻,黄强不允,并以杀死林某甲及其家人相威胁,逼迫林某甲不得离开。次日凌晨,黄强用毛巾捂住陈某的口鼻将陈杀死。随后,黄强逼迫林某甲先后两次陪同外出购买了电锯、编织袋、塑料手套和斩骨刀、切肉刀等工具。黄强将陈某尸体拖进卫生间肢解,用编织袋和旅行包将尸体的上半身和下半身分装成两袋后,又逼林某甲陪同骑乘助力车分别抛弃,并将陈某手机丢弃在途中草丛,返回租房清理现场后又将电锯、斩骨刀等分尸工具和陈某随身物品分别丢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黄强指认提取的被害人陈某的上半身部分尸骨、根据证人魏某指认提取的陈某的下半身部分尸骨及从抛尸现场提取的包裹、捆绑尸块所用编织袋、旅行包、胶带等,根据黄强供述从杀人现场卫生间内提取的检出陈某DNA分型的组织块和斑迹,证明黄强前科犯罪情况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人谢某某、李某某、林某丙、林某丁、俞某某、陈某某、魏某、张某某、钟某甲、钟某乙、林某戊等的证言,尸骨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另案处理的林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强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抢劫事实

2006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强经预谋后,携带一只枪形打火机,爬围墙进入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花园××号被害人林某(女,时年33岁)家院内,在二楼厨房拿得一把尖刀后,又潜入三楼卧室。正在午睡的林某被惊醒,黄强即持尖刀将林某的胸、背、腹及右前臂等处刺伤,并持枪形打火机威胁林某及其儿子许某某,抢走现金1000元及索尼牌小灵通手机一部(价值609元)后逃离现场。林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被告人黄强的血迹和作案用的枪形打火机、沾有黄强血迹的尖刀,被害人林某、许某某的陈述,活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某、许某某确认黄强为作案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强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黄强劫持被害人陈某并当场劫取财物,为灭口又将陈某杀害并分尸、抛尸,还入户抢劫,致被害人林某轻伤,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黄强曾入户抢劫致人轻伤后,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抢劫和杀人作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黄强实施入户抢劫时未满18周岁,原审已对犯该起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黄强针对陈某实施的故意杀人和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黄强针对林某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该起犯罪系黄强与“罗某某”共同实施,仅有黄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不认定“罗某某”参与作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40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伟德

代理审判员  赵善芹

代理审判员  杨志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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