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冉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雪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行法,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方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卓彪,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华,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杨宇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伟,该局天津货运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韩力宏,该局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志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洪峰,该公司运输分公司货运科科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金晶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冬,该公司业务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存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同方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铁路局、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天津金晶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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