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常州市五一实业公司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屯溪支行、黄山市龙柏实业总公司钢坯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抗诉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3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五一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雪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3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州市五一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雪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屯溪行。

负责人:朱甜明,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黄山市龙柏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立柏,该公司总经理。

州市五一实业公司因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屯溪行、黄山市龙柏实业总公司钢坯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8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

频道精选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