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3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袁雪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屯溪支行。 负责人:朱甜明,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黄山市龙柏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立柏,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市五一实业公司因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屯溪支行、黄山市龙柏实业总公司钢坯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8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