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鼎邦塑料型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亚男,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承东,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负责人:孙国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太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钊,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济南鼎邦塑料型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变更为现名称。负责人于2013年10月11日由李锡成变更为孙国宇。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