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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秩初与沈阳中都置业有限公司、项兆林、王正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秩初。 委托代理人:范春晖,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中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兆林,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秩初。

委托代理人:范春晖,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中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兆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艳,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项兆林。

委托代理人:杨红艳,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正平

委托代理人:杨红艳,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秩初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中都置业有限公司、项兆林、王正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秩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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