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莱阳市谭格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高波,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一海,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忠海。 委托代理人:赵冬之,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莱阳市谭格庄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赵忠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莱阳市谭格庄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