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臣,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隋起洲,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旭臣。 委托代理人:赵庆波,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常进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常进宝。 再审申请人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旭臣、沈阳凯撒宫洗浴休闲广场、常进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0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