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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树文,综合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树文,综合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广,董事长。

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与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卑家店煤炭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不锈钢公司申请再审称,1、不锈钢公司建设项目、唐山市古冶区宏伟炉料加工厂场地、唐山宏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储水池不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矿产资源,二审判决认定压覆不成立。2、唐山市古冶区宏伟炉料加工厂及唐山宏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矿产资源,也与不锈钢公司无关,二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错误。3、该案评估存在重大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卑家店煤炭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卑家店煤炭公司以不锈钢公司相关建设项目压覆其矿产资源,致使无法开采导致损失而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争议的关键问题是不锈钢公司相关建设项目是否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地下煤矿资源,以及《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对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损失的定案依据。

对此,本案原审查明如下关键事实,第一,2007年10月19日,古冶区安监局给卑家店煤炭公司下达《停产通知》。该通知要求卑家店煤炭公司:“因你矿2号井西翼矿区范围内唐山不锈钢厂新建储水池两座,另在矿井西南新建两条200米长的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厂,致使你矿井井下采掘工作属水体下及铁路下采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你矿立即停止2号井西翼采掘工作面一切生产活动”。之后卑家店煤炭公司停止了该范围内的采掘活动。因停产造成的损失卑家店煤炭公司找到不锈钢公司交涉并反映到古冶区工贸促进局。第二,2008年8月20日,古冶区工贸促进局召集不锈钢公司副总经理和卑家店煤炭公司董事长就不锈钢公司压占煤矿资源问题进行商讨,达成共识,由古冶区政府协调确定压占资源面积的坐标点。8月22日在该局召集下,古冶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古冶区工贸促进局局长、副局长、古冶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古冶区安监局矿产科科长参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了唐山盛发测绘有限公司对压覆面积进行测绘。当日下午,唐山盛发测绘有限公司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实地勘测,制作了《宗地图》、《界址点成果及面积计算表》。上面显示:在卑家店煤炭公司2号矿采区范围内,两条新建铁路及两旁堆料压覆煤炭资源面积为14467.78平方米(折21.7亩),储水池压覆面积为65115.6平方米(折97.67亩),大规模料场压覆34155.64平方米(折51.23亩)。第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根据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了评估公司对铁路压覆21.7亩、大规模料场上堆放大量钢渣压覆51.23亩、向两座大型储水池排水形成大量水体压覆97.67亩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三方面的压覆总共造成停产损失4159.2251万元。对上述鉴定意见,经当庭质证,卑家店煤炭公司基本同意,只是认为鉴定的损失比实际损失要小。不锈钢公司以本案就不应当鉴定为由,不同意鉴定意见。第四,就《鉴定意见》的评估范围问题,评估公司出具了《解释说明》,该《解释说明》称,《鉴定意见》中4159.2251万元停产损失,系《停产通知》所述的储水池、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场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全部的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

二审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据此认定不锈钢公司相关建设项目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地下煤矿资源成立,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申请,委托了评估公司对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前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主管委托鉴定机关挑选鉴定单位,同时,对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了当庭质证;评估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为,不锈钢公司共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损失4159.2251万元,已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评估公司出具《解释说明》,确定《鉴定意见》中4159.2251万元停产损失,系《停产通知》所述的储水池、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全部的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上述《解释说明》也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一、二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作为对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损失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妥,不锈钢公司关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申请事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不锈钢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案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冬冬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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