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3)法委赔字第5号 赔偿请求人:董克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光永,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钱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洪其亚,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龙贤仲,该院干部。 董克云因再审无罪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渝高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董克云以其申请事项已经得以协调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董克云因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而遭受损害,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董克云以其申请事项已经得以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董克云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