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营,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闯,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麒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淑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沈阳华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梁晓昌。 再审申请人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麒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沈阳华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梁晓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澳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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