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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迁安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振忠,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迁安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振忠,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文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江,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迁安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宝鼎公司与奥特公司自行协商,就双方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宝鼎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