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迁安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振忠,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邓文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江,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迁安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宝鼎公司与奥特公司自行协商,就双方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宝鼎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