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83号 你组与河池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供货合同纠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桂执复字第13号裁定,驳回了你组的复议申请。你组不服向本院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城江区经济贸易局对供销公司存在注册资本金不实,抽逃注册资本金或者无偿接收财产的情况,依法不能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另外,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城江分局的批准和登记行为均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也不符合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条件。你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