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74号 你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执字第0000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经研究,本院认为,河南盛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第三笔2342.4万元付款义务,是因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冻结其账户所致。且该公司在账户被冻结后通过其他途径履行了该笔付款义务,并将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本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作执行结案处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你公司恢复执行的申请,并终结本案执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