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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欧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旅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旅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欧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轶民,上海市小耘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欧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轶民,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旅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孙启棠,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旅航物流有限公司(VOYAGELOGISTICSLIMITED)。

法定代表人:JensAlbarus,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高,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欧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力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旅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运货代)、旅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航物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欧力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1月23日,欧力公司委托旅运货代运输三个集装箱的货物自中国南京至法国马赛,旅运货代接受委托后签发了三套正本提单,该提单是旅航物流在交通部的备案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欧力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已被放行。欧力公司认为,旅运货代和旅航物流擅自将货物放行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判令旅运货代和旅航物流连带赔偿因无单放货、擅自拆箱、拒绝回运等违约行为造成的欧力公司货款损失62,352美元和出口退税损失8,855.28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93,934.87元(按2009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美元兑人民币6.85元计算)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欧力公司与案外人MINE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欧力公司向MINEA公司出售753台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贸易方式为FOB,货物总价值为63,252美元。经MINEA公司指定,欧力公司联系旅运货代,要求其办理货物自中国南京至法国马赛的运输事宜。旅运货代于2009年1月23日作为旅航物流的代理人,签发了以旅航物流为抬头、编号为8100901136A、8100901136B、8100901136C的三套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SCHHE ENTERPRISE GROUP CO.,LTD.,收货人凭里昂CIC银行指示,交付代理人为DHL FREIGHT(地址为90 CHEMIN DU RUISSEAU MIRABEAU ZONE ACTISUD 13016 MARSEILIE),船名航次为ZHONGWAIYUN2 9004E,装货港中国南京,目的港法国马赛,货物品名为冷藏箱,共753件,装于三个40尺集装箱内,箱号分别为TGHU8911377、TCNU8093094、FSCU6608018。欧力公司现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此后,旅运货代向阿拉伯联合国家轮船公司订舱,江苏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为阿拉伯联合国家轮船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以旅航物流为托运人、DHLFREIGHT为收货人的海运单。

欧力公司在阿拉伯联合国家轮船公司网站上查询得知,涉案货物于2009年2月27日运至法国福斯港,3月10-11日涉案三个集装箱空箱返还承运人。在欧力公司与旅运货代和旅航物流往来的电子邮件中,旅运货代和旅航物流确认货物已拆箱并办理清关手续,DHL FREIGHT将货物从福斯陆路运输至马赛,保存在DHL FREIGHT的仓库中。

9月20日,RUTH CHARBIT ET LAURENT ADJOUTE出具笔录报告,报告显示涉案货物存放在DHL 公司仓库内,仓库地址为90 CHEMIN DU RUISSEAU MIRABEAU ZONE ACTISUD 13016 MARSEILIE,保存情况完整无损。

11月6日,旅航物流致函欧力公司,确认涉案货物安全存放在其仓库中,可以按照托运人指示予以回运。欧力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来回运费,但对于回运需要产生的进出口税费及其他费用不愿承担。

另查明,旅航物流具备在中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并授权旅运货代作为代理人签发提单。

2008年5月6日,DHL FREIGHT和旅航物流签署代理协议,相互代理中国和法国间海上货物运输的货代事宜。DHL FREIGHT于2009年11月2日书面确认涉案货物仍在其位于马赛的仓库中,处于其控制下。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案运输的目的港在中国境外,旅航物流系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企业法人,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作出约定。在庭审中,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涉案纠纷,故确定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律。

关于欧力公司主体是否适格。虽然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欧力公司托运人身份,但旅运货代在庭审中确认欧力公司通过货运代理人向其订舱,可以证明欧力公司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欧力公司现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有权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旅运货代和旅航物流法律地位。涉案提单是旅航物流在交通部备案的格式提单,旅航物流在庭审中自认是提单载明的承运人。因此,欧力公司和旅航物流之间通过涉案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旅航物流应承担承运人的相关义务。旅运货代签发提单系经旅航物流授权代为签发,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旅航物流承担。虽然旅运货代在业务联系中多次使用旅航物流的英文名称,容易造成其他当事人对其主体理解上的混淆,但旅航物流具备在中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有实际履行能力和承担不适当履行承运人义务产生债务的能力,旅运货代代表其签发提单不存在违法代理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无单放货事实是否成立。欧力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装载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已经拆箱,但该证据仅为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旅航物流与旅运货代提交的笔录报告能够证明涉案货物目前仍存储于其目的港代理人DHL FREIGHT的仓库中,涉案货物仍在承运人旅航物流及其代理的控制下,欧力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并未在目的港要求提取货物,也无证据证明欧力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权。据此对欧力公司关于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货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旅航物流与旅运货代是否存在无单放货以外的其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行为,及与欧力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涉案货物约定的交接方式为整箱交接,承运人负有将集装箱整箱交付收货人的义务,旅航物流擅自将集装箱拆箱的行为违反了整箱交接义务。但旅航物流与旅运货代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货物目前仍存储在其目的港代理的仓库中,拆箱行为并未使欧力公司丧失对货物的控制。因此,旅航物流擅自拆箱与欧力公司主张的货款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在欧力公司与旅航物流协商回运的过程中,因欧力公司不愿承担回运需要产生的进出口税费及其他费用,导致双方不能就回运达成一致,对此,旅航物流并无过错,也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