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2)执监字第103号 你单位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作出的(2011)豫法执复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将位于京开大道北段路东的全部楼房执行回转给你单位,由濮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商业银行)支付自占用京东大道北段路东的全部楼房至今的租金及孳息。本院经审查,答复如下: 一、河南高院(2001)豫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对(1996)濮经一初字第132号经济判决仅就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部分少量变更,属于部分改判,并未改变原执行依据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应就减少的部分予以执行回转。你单位要求将位于京开大道北段路东的全部楼房执行回转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你反映执行法院未将评估价通知你单位也未征求你单位意见直接以物抵债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经查,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地产的评估及以物抵债程序经过你单位认可,现该程序已进行完毕,你单位又提出对案涉房地产少评漏评,进而要求对其重新评估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因本案执行回转只限于新的执行依据和原执行依据之间的差额部分,不涉及到房地产的执行回转,故你单位要求商业银行支付全部案涉房地产占用至今的租金及孳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