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72号 邵华: 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复字第5号复议通知书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拍卖、对你与家人的唯一居住房屋予以执行回转一案,现已审查完毕。 我院认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笔录中显示,你作为被执行人山西邵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向该院承诺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没有证据证明该执行笔录中关于你处分个人财产的内容是他人后来添加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处置你个人名下的房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你请求撤销拍卖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拍卖的房产确系你及所扶养家属居住的唯一房屋,你可向该院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