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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与赵新建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68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68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新建,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少华,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新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少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盛达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盛达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