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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辉执行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108号 何其辉: 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执监字第7号《驳回执行申诉通知书》执行申诉一案,我院已经审查终结。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请求追加金华市海洋公司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108号

何其辉:

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执监字第7号《驳回执行申诉通知书执行申诉一案,我院已经审查终结。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请求追加金华市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经查,金华市海洋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成立于被执行人金华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资产被收购之前,从现有证据看,其与水产公司之间仅仅是相关资产的买卖关系,难以认定其是水产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至于你反映海洋公司低价或者无偿取得水产公司的财产问题,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即使属实,亦应通过诉讼程序撤销相关转让行为或者诉请追加海洋公司为债务人,执行程序追加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请求追加金华市农业局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从现有证据看,金华市农业局仅仅是水产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你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你的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