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77号 你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驳回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河南高院(2005)豫法执字第3-1号裁定书送达时,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依法转移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你公司仅依据相关的买卖合同申请河南高院撤销原裁定并重新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