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76号 你站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经研究,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焦作矿务局在被执行人焦作矿务局冯营矿多种经营公司(下称多种经营公司)注销时,承诺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焦作矿务局无偿接受多种经营公司的财产。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焦作矿务局为被执行人,后又裁定变更焦作矿务局改制后的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不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并无不当。你站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关于焦作矿务局对多种经营公司进行注销清算过程中你站债权未受清偿的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