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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栓岭与宁永和、宁永海物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栓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永和。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宁永海。 再审申请人李栓岭因与被申请人宁永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栓岭。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永和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宁永海

再审申请人李栓岭因与被申请人宁永和、宁永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栓岭申请再审称:2011年10月25日,宁永和在没有经李栓岭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李栓岭存放在后院的建筑材料,李栓岭报案,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宁永和在李栓岭书写的证明上签字确认,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侦大队出具了《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宁永和使用了李栓岭的建筑材料,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李栓岭提交的证明有更改痕迹,对此李栓岭承认有回笔现象,不认同更改。李栓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对于李栓岭提交的2011年10月25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侦大队的《接处警登记表》,报警内容为:“李报称,其今天下午发现其放在东发公司后院的5.6万块红砖被盗,价值2万余元”,处警情况为:“经济纠纷”,该登记表除红砖外,未涉及李栓岭所主张的其他建筑材料,且报警内容中的“红砖被盗”与其在诉状中陈述:“被告找到原告说建房要用,亲手给原告写了一张证明”相互矛盾,不能证明李栓岭主张的事实,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李栓岭对其主张的建筑材料的规格、价值等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提供的宁永和签名的证明经鉴定有多处更改,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二审判决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栓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其未明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哪些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也未能举证证明一、二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辩论权利的情形,因此其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李栓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栓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