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智迪,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屈炯森,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侃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屈炯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3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