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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叶腾钟、黄以谈、詹友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正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汉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雷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正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汉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雷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腾钟,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晴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以谈,男,汉族,1945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晴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友洪,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晴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腾钟、黄以谈、詹友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