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正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汉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雷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腾钟,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晴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以谈,男,汉族,1945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晴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友洪,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晴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腾钟、黄以谈、詹友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