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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李常存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63号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常存。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63号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常存。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李常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韩 玫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