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常存。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李常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韩 玫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