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13、1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登勇,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哲,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林耿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佳舟,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天恒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皓,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远大国际(香港)有限公司(HongKongGrandInternationalCo.,Ltd)。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盟钢铁有限公司因与福州天恒船务有限公司、远大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的(2011)闽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先后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分别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盟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