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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波,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郭碧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波,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