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9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衍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凯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默泉,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晓平,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EvergreenMarineCorp.(Taiwan)Ltd.〕。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鹏鸠,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晓娟,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衍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立一民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上海衍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立一民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