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4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延边白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发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同国,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01部队。 法定代表人:高光辉,该部队部队长。 申请再审人延边白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01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延边白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