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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运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运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雪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运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雪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保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荣,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俊,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运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四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运盛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