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楼颂春。 委托代理人:乔韩英。 委托代理人:郭天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继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大泽,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雅琴,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黄胜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许国新,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施伟伟。 委托代理人:张辉钧,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楼颂春与被上诉人祁连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以下简称农牧局)、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泰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方泰青海分公司)、一审原告施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楼颂春及其委托代理人乔韩英、郭天红,农牧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大泽、李雅琴,方泰公司和方泰青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博俊,施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辉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建设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作为业主的农牧局进行了公开招标。2009年7月19日,农牧局向方泰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确定方泰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为27273479元。2009年7月26日,农牧局(甲方)与方泰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方泰公司承建2009年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开工日期:2009年7月20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30日。工程总价款为27273479元。合同单价为1300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预决算参照青海省2004年预算定额及配套取费定额编制。取费类别不下浮。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及各种现场签证,按实调整结算等内容。 2009年8月18日,方泰青海分公司(甲方)与楼颂春、施伟伟(乙方)签订《项目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乙方承建2009年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建筑面积为19000㎡,开竣工日期为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31日。工程总价为2700万元。乙方保证符合业主招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质量的相关条款。切实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保证按时竣工交付使用。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费等,在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时由甲方按总造价5%提取。乙方及时向业主催收工程款并将款项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交甲方管理费、有关税收及各项规费。乙方必须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单位就该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等内容。 2009年8月10日,方泰青海分公司向农牧局出具委托书,载明:“我公司委托楼亚宁担任2009年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项目经理,孙石为技术负责人,施伟伟为项目负责人”。 2009年11月12日,农牧局(甲方)与方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原图纸设计房屋150套改为130套。其中:71.41㎡,户型20套,计1428.2㎡;85.83㎡,户型85套,计7295.55㎡;104.69㎡,户型25套,计2617.25㎡,共计11341㎡,发包给乙方(方泰公司),单位造价1300/㎡,合同价款14743300元。房屋竣工后按每套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中除定居房屋以外的工程量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竣工验收后该房屋的产权也归乙方所有。其他约定依据原施工合同执行。 2010年4月28日,方泰青海分公司向农牧局出具授权书,载明: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项目关于地上一层商铺土地产权归属问题,经我公司决定,同意将此产权办理在葛红波名下。 2010年5月5日,方泰青海分公司向农牧局出具委托书,委派葛红波作为财务人员进驻项目并负责该项目的财务收支及房屋铺面的预售等所有有关财务的事宜。 2010年5月15日,楼颂春出具“承诺书”,载明:“2010年5月17日必须保证120万元汇到祁连县先河健坤产业有限公司账户(以银行进账单为准),如果到不了钱,我自愿退出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工程的管理” 。 2010年10月12日,方泰青海分公司祁连县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部(施伟伟)与方泰青海分公司、祁连县农牧局(游牧办领导小组)三方形成《申请报告》,载明:“ 方泰祁连县游牧民进城项目,工程进度缓慢原因就是投入资金不足,在县定居办的监督催促下,进度仍然缓慢,为了如期完工把涉及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真正办好,定居办催促项目部,项目经理楼颂春的资金迟迟无法到账,为了今年能够在10月底交工,经我项目部多次和游牧办领导小组、方泰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及祁连县先河健坤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洽谈下,祁连县先河健坤产业有限公司同意融入资金200万元整,保证工程如期完工,享受应有权益”。在申请报告中,农牧局的法定代表人齐宗兵书写“同意以上申请,并责成先河健坤产业有限公司尽快注资,确保游牧民定居工程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内容。 2010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0年12月3日,农牧局、方泰公司、监理单位等四方形成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决算表,审定工程决算价为25417079元,其中住宅部分14743300元,商铺部分10673779元。 楼颂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除定居住宅工程的工程款1540万元(或将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除定居住宅工程以外的所有房屋产权交付给原告,并办理产权登记);2、承担16个月的工程款利息17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6月8日,楼颂春将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 “将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除定居住宅工程以外的所有房屋产权交付给原告,并办理产权登记”撤销,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给付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除定居住宅工程的工程款1540万元;2、承担拖欠16个月的工程款利息17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 9月6日,楼颂春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给付祁连县游牧民进城定居工程除定居住宅工程的工程款13817079元;2、承担拖欠16个月的工程款利息3316099元。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已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与认定。 一、关于楼颂春、施伟伟是否为本案实际施工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