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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与加拿大麦迪斯达公司、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巴陵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毛金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巴陵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毛金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红,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加拿大麦迪斯达公司(Medistar Biotech Inc)。住所地:125-12051 Horseshoe Way,Richmond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7A4V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景达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康药业有限公司(原湖南景达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加拿大麦迪斯达公司、湖南景达物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