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巴陵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毛金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红,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加拿大麦迪斯达公司(Medistar Biotech Inc)。住所地:125-12051 Horseshoe Way,Richmond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7A4V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原湖南景达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加拿大麦迪斯达公司、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