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西兰埔工业区白石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小龙,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漫,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东信大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北苑别墅区C10。 法定代表人:杜彦国,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东信大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