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执监字第137号 黄建峰: 关于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高法执指字第64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诉一案,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因张晶申请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庆立调第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完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黑高法执指字第64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你以本案调解书系因虚假诉讼形成为由申请再审,要求暂缓或中止执行,应提请再审审查法院依法决定并通知执行法院,你直接要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