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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诉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执监字第174号 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依法行使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督促江西省南昌中院解除资金冻结的报告》收悉。经审查及向相关法院了解情况,现答复如下: 南昌市中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执监字第174号

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依法行使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督促江西省南昌中院解除资金冻结的报告》收悉。经审查及向相关法院了解情况,现答复如下: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9日根据该院(2012)洪民二初字第24-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的你公司名下房产,因涉及与案外人共有,且你公司与案外人均提出部分房屋属于案外人单独所有,在此情况下,为了有效保护原告的权益,该院于7月25日冻结你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由此形成的查封、冻结的总额超标的问题,根据该院8月20日作出的维持冻结740万元、其余存款及相关房产解除冻结和查封的(2012)洪民二初字第24-6号裁定,已经得到纠正。你公司关于继续查封房产,解除对740万元存款冻结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支持。至于你公司要求另行提供适当财产作担保以解除存款冻结,仍可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审查决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