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执监字第63号 你公司申诉反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在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穗仲案字第711号、第712号、第713号三件仲裁裁决案件中,立案执行五年来没有任何进展,在被执行人持有大量资产,而你公司没有获得任何受偿的情况下,就以你公司参与其他案件分配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给你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请求我院督促广州中院尽快推进案件执行。 经审查核实,广州中院现有10余件以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冠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是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长岗岭宗地号0116064和011606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长岗岭冠华别墅自编xxx栋房产。目前,被执行人冠华公司的上述房地产尚未变价处置,清偿程序并未实际启动。我院已将你公司申诉反映材料转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其监督广州中院依法推进执行,公平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