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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无棣县顺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金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棣县顺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泽传,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棣县顺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泽传,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金涛。

再审申请人无棣县顺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顺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金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鲁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无棣顺德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崔金涛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无棣顺德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已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崔金涛的20082002295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目前已被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鉴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因本案的审查以该决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