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棣县顺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泽传,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金涛。 再审申请人无棣县顺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顺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金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鲁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无棣顺德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崔金涛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无棣顺德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已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崔金涛的20082002295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目前已被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鉴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因本案的审查以该决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