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海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106号新侨联广场1#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薛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泉成(WANGQUANCHENG)。 再审申请人福建海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泉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海玉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