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9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冠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今。 一审被告:广州市四海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润华。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冠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尤今、一审被告广州市四海印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永冠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