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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大学、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联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开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凤平,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开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凤平,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大学

法定代表人:许宁生,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利,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峻,中山大学法律事务室副主任。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万里,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联珠。

申请再审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中山大学、广东长城建设团有限公司、李联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