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达地产有限公司(香港)。 法定代表人:霍羲禹,该公司接管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巍,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建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小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黄强。 申请再审人明达地产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明达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达公司)、郝巍、秦建平、孙小建、黄强侵害企业出资人利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高民终字第1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明达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进先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宋春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