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2)执监字第56号 你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沪高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请求撤销上述裁定,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本院经审查,答复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丹徒县龙山鳗业联合公司一案中查封的涉案股份在该院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已经进行了转让,并完成对价支付和股东名册的变更。而且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争议股份属案外人江苏赛博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原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股份的行为。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